卓建所与深圳大学公司法研究中心
联合举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
深圳律师网2011年3月17日

为加强学习及研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3月16日下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大学法学院公司法研究中心在深大法学院会议室联合举办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
该研讨会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进行研讨:1、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扩大问题;2、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3、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4、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5、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6、如何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
经过教授专家和律师的积极研讨,进一步厘清了公司中不同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在法律实务上界定了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为交易第三方的利益提供保障。
本次研讨会通过对公司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加深了与会人员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可诉性理解,将公司法学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对提升从事该专业法律服务律师的理论水平和指导实践起到积极作用。
(卓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