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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调整我省律师职称评审有关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3月7日 作者:办公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调整我省律师职称评审有关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安排的通知(粤律协〔202220号)》要求,现就我市律师职称评审有关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安排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需科目学习时间。2022年度起,我市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年度学习截止时间,由当年的1231日调整至第二年的430日。2021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任务的申报律师,可于2022430日前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进行学习(网址:https://ggfw.gdhrss.gov.cn/zjjyweb/)。

二、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为做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时间调整与2021年度我市律师职称评审受理时间的衔接,对于在受理截止时间前(即2022318日前)未能完成公需科目学习的律师,可用《广东省律师职称申报评审继续教育学习承诺书》(见附件)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进行申报。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完成后,请及时在继续教育系统下载2021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于2022510日前提交至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其他申报材料及要求,继续按照省律协《关于开展2021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律协〔202197号)执行。

请各律师事务所通知本所律师,确保申报律师清楚知悉上述调整安排,按时按要求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黄香江;电话:(075583020899

 

附件:广东律师职称申报评审继续教育学习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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