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5日 作者:会员部 责任编辑:黄红珍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实习人员:
经2015年3月11日市律协第九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现将相关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条件】:增加一款:“属本市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分所及合伙联营所的,不受设立满一年规定的限制。”
二、在第二十七条后增加一条,第二十八条:【注销实习】:实习人员已与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已解除实习协议或已从事其它工作的等符合注销条件的,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在情况发生七日内向实习委提交注销实习材料。实习委自收到注销实习申请材料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注销实习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实习申请表一份;
(二)实习证原件;
(三)注销实习申请书。
如实习人员存在应注销实习的情形,但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注销材料的,需在本市发行的公开报刊上刊登“声明”,说明实习人员已与律师所解除或不存在劳动关系,限期七天内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实习证原件,否则由实习律师事务所按照遗失补证流程办理后,再行办理强制注销手续。
实习人员如在实习期满三个月内未提出面试考核申请或未办理实习延期手续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实习,实习委可通过公告注销的方式予以公告注销实习,实习证作废。已公告注销的实习人员需要申请实习的,需重新办理申办实习证手续并交回原已作废的实习证原件。
三、第三十八条【实习考核】增加一款:“对于申请公职、法援、公司律师执业人员、港澳台居民申请实习以及在前海等本市特定区域设立律师所的实习人员的考核,结合其执业特点及其地区、业务等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第三十九条【培训考核】第三款“实习人员培训课程考试全部达65分以上(包括本数)、出勤率达95%以上(包括本数)且在集中培训期间无严重违纪行为的,方为通过培训考核。”改为“实习人员培训课程考试全部达60分以上(包括本数),……”。
五、第四十五条【实习考核不合格】增加一款: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现场出具面试考核不合格书面决定书并由实习人员签收。
六、增加第五十九条【申请公职、法援、公司律师实习】公职、法援、公司律师申请实习和考核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协会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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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