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4日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单位: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2014〕3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的对象
本市
二、检查考核具体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
(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二)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
(三)围绕中心工作,服务保障大局,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按照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
(五)参与、代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代理工作情况;
(六)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七)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九)对本所律师、实习律师、聘用人员指导、监督、管理情况;
(十)广东澳门电子游戏银河网站
平台上律师事务所信息和律师个人信息网上登记情况;
(十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考核材料报送方式
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由住所地辖区司法局负责,住所地以广东省司法厅澳门电子游戏银河网站
在线审批网(http://www.gdlawyer.gov.cn/)登记为准。前海、光明、坪山、龙华、大鹏等新区的律师事务所材料直接递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各区司法局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结果对社会公示,同时报省司法厅备案。
为提高工作效率,今年福田、罗湖、南山三个区的考核工作实行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集中办公,按本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到市司法局天平大厦接收和审核材料,同步开展考核工作。盐田、宝安、龙岗三个区先由区司法局完成初审并提出考核建议后,报市司法局审查并评定考核等次。
四、时间安排
(一)3月下旬,召开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会议,对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进行部署和动员,具体时间以市司法局通知为准。
(二)
(三)
(四)4月1日-11日,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上年度开展的律师工作和执业律师的表现情况进行评议,对上年度相关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根据规定做好准备以备抽查。
(五)
(六)
(七)接收律师事务所书面材料时间:
坪山、龙华、光明、大鹏、前海新区和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试点单位:
南山、盐田区:
龙岗区:
宝安区:
罗湖区:
福田区:
1、上述提交材料时间段中,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不对外办公;2、区司法局可以不受以上时间的限制提前接收材料,但延缓接收,须提前向市司法局报备;3、集中开展同步考核期间,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时间到市司法局提交材料,也可以由区司法局提前接收材料;4、前海、龙华、坪山、光明、大鹏等新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考核材料;5、市司法局开展同步考核的办公地址为福田区景田路72号17楼会议室。
(八)
(九)6月3日,对不依法参与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告,并发出限期检查考核通知书。
(十)6月上旬,对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结果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十一)7月1日,对拒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或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依法予以注销。
五、工作要求及其他事项
(一)从4月1日开始,启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各区司法局请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参照《提交书面材料时间表》(附件5)做好部署工作。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检查上年度为本所执业律师及相关人员交纳社保情况,并列出目录清单(附件8)。未交纳社保的,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提交书面材料时间表》报送材料,如需逾期,请向辖区司法局提交报告,并征得市司法局同意。
(四)各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材料的规格。
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每页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每份超过2页以上的材料装订成册,骑缝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提交材料附目录清单于首页。
(五)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布考核结果满一周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原件到市司法局加盖公章。
(六)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及公司律师不需要通过省厅澳门电子游戏银河网站
在线审批网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考核结果须由市律师协会在该网进行审核登记。
(七)律师事务所对不参加考核或暂缓考核的律师,及时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并上交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收交律师执业证的,暂缓考核。
(八)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期间(2014年3月6日至
(九)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在本年度的考核中,市司法局将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如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市司法局提交情况说明。
(十)律师事务所在
各律师事务所对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未尽事宜或碰到特殊情况的,请及时向市、区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反映,联系方式见附件4。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 广东省司法厅《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3.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4. 联系方式
5. 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材料时间表》
6. 深圳市司法局《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提交材料清单》
7. 深圳市司法局《2013年度律师进社区(信访)工作情况系列统计表》
8. 深圳市《律师事务所交纳社保目录清单》
深圳市司法局
(联系人:林少科,联系电话:8305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