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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受市中院委托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评估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作者:肖水峰 责任编辑:王红



2014年1223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外界通报了中院拟定的《关于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标准(试行)》(下称《实施标准》),并正式向我会递交了对《实施标准》落实情况及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评估的委托函。高树会长和张斌副会长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第三方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评估的问题答记者问。

深圳中院党组于2011年提出了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今年出台的《实施标准》是在对深圳市区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践总结的基础上,为实现深圳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而作出的具有适度超前的制度设计,包含总体要求、程序规范、实体指标、贯彻要求四个部分,其中程序规范由执行准备、财产及人员查控、财产处分、执行监督、结案及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等六部分组成。

程序规范强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处分,突出终本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采取率,提高终本案件结案标准,并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通过主动移送破产或者限制个人高消费,提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实施标准》的实体指标由公正、效率和效果三个指标组成。公正指标突出执行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同时量化执行行为撤改率和国家赔偿率的考核,真正让当事人在每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效率指标强调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要求缩短平均结案周期;效果指标着重于执行案件的执行结果,强调执行完毕率,提高部分执行率,并设定信访投诉率。

为了客观评判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情况,我会正式受市中院的委托,承担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施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的重任,目前已完成《第三方对深圳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评估办法》的草拟工作,并着手组建独立第三方法院执行工作评估团。高树会长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表示,深圳率先建立由律师协会主导的第三方对法院工作评价制度,标志着深圳法律人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法治建设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精神,表明深圳法律人在新时期就建设深圳一流法治城市方面达成战略共识。它是建设性的,而非负面的;是具有专业性并日趋客观公正,而非随意牵强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而非带有任何行业利益关系的。接下来,我们将认真做好评估团成立和成员选任、评价制度和评估机制建立以及沟通互动等各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把法院执行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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