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党办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3日 作者:党办 责任编辑:党办
各直属党组织:
现将《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17〕9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委、市委组织部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党委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
各支部(总支)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制定工作方案,把工作做细、做实。通过采集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推进党务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促成组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二、明确责任
各支部以书记为主导,明确至少一名工作能力强、党建业务精、对支部党员情况较熟悉的同志负责具体工作。
三、把握信息采集的内容和工作步骤
(一)采集内容
按照省委、市委组织部要求,为完善省党务管理信息系统,补充采集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党员基本信息。支部(总支)对照党委下发的相应表格,采集《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补充)》等2张表格的相关信息。各党员需对照党委下发的相应表格,采集《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补充)》等2张表格的相关信息,由支部采集校对、初核、确认后上报市律师行业党委。
(二)工作步骤
基本原则:在市律师行业党委提供的基础信息的基础上,进行采集校对、初核、确认,之后将最新信息报送党委,并对离职党员、失联党员进行处理。
1. 6月26日——6月27日,各支部到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领取《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补充)》、《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补充)》等4张表,并明确负责具体工作的同志。
2. 6月28日——7月11日,各支部采集校对、初核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党员基本信息,并书面报告离职党员、失联党员的情况。
采集校对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由指定的信息采集员填写或校对修改《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补充)》,并签字确认。
采集校对党员基本信息。将《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补充)》发放给党员,指导党员按要求填写或校对修改并签字确认。
初核采集表信息。党支部(党总支)通过比对党组织成立文件、居民身份证、党员名册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采集到的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党员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认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核对无误后,于7月11日前,将4张信息采集表报送行业党委。
3. 7月12日——7月16日,行业党委将修改后的信息录入党务系统,并重新打印新的信息采集表。
4. 7月17日——7月21日,确认信息采集表,书面报告离职党员、失联党员的处理办法。党支部向行业党委领取修改后的4张信息采集表,并分别由党员、信息采集员、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在信息采集表上签字确认,统一报送行业党委。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各支部按照工作步骤完成任务,于7月11日、7月21日前分别上报相关数据。党员过期不报的,做失联处理,暂停党籍。
(二)请各支部确保信息采集录入的质量安全。各支部要结合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一项项核清校准,不得闭门造车,不得弄虚作假,不能简单地将下发的数据对账做平。要强化保密意识,除正常业务需要外,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发布和泄露有关信息。对工作不力、敷衍应付的,因违规泄露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党组织和个人,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情况严重的进行追责问责。
在信息采集工作中遇到把握不准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杜佳美,陈璇琳
电 话:83025936,82752162
邮 箱:szlxdw@126.com
附件: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