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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
深圳律师网2011年3月2日

会议由张丽杰副书记主持。会议纪要如下:
一、张丽杰副书记作主题发言。
张丽杰副书记就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基本背景作了简要介绍。为了贯彻落实2010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讲话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力度,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本次座谈会的召开是为了积极响应中办国办联合转发司法部文件精神,从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上高度认识中央指示精神,同时律协党委协同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带领广大律师积极做好准备,力促中央指示精神在深圳落地,开启深圳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破冰之旅。律协党委拟于下周向市委主管部门作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专题汇报,特举行本次座谈会,集思广益。
目前全国各大媒体对该项工作争相报道,很多省市也采取了相关的前期实践,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深圳律协党委也将此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集合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大力推动这项工作。社会上在肯定这项工作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的同时,针对目前的人事制度等现实心存疑虑:一是体制的阻碍。律师本身并没有政治级别,在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大趋势下,其身份的认定方面急需突破。二是待遇的差距。优秀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公务人员的薪金待遇水平存在普遍差距。针对各方面的反响,我们非常有必要开展这方面的论证调研和准备工作,真正反映广大律师的心声和意愿,为社会建设、法制建设及人事制度改革创新承担我们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与会律师对该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与相关的准备工作作出了积极发言。
▲ 市律协党委书记张勇
张勇书记强调,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一种战略布局,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中,中组部、司法部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缺乏制度性安排。该工作存在如下阻碍:一是《公务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队伍中的人员均需通过公务员考试,途径有限,这为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设置了法律障碍。二是律师资格与司法资格之间的对接问题。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部分改革,遴选部分一级研究员进入法院队伍,但未获成功,主要存在待遇和职权方面的问题,选拔优秀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四是律师与法官的经济收入差距过大,如何解决。
▲ 市律协会长余俊福
余俊福会长首先传达了2010年11月22日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和全国律师党建工作会议的内容和精神。其次,他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出如下几点工作意见:一是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要将范围扩大,要大力推动选拔更多的优秀律师担任法院检察院的普通职务,才能给整个律师队伍打开出口,才是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二是我们将在即将召开的全市律师工作会议中研究具体制度建设,否则流于形式。该项工作要与深圳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结合起来,提升到社会管理、建设、发展全局的高度。三是协会将不遗余力支持这项工作,配合司法、组织部门等做好相关调研和组织工作。
▲ 市律协党委副书记张丽杰
张丽杰副书记指出,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和进入政府机关不仅事关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同时也是适应深圳市委公推直选 公务员人事制度改革,事关深圳民主法制建设,深圳是全国改革开放的窗口,理应有创先之举。我们有责任力促中央指示精神落地,今年1月她曾在省代会上与几位律师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得到高度关注,并积极通过微博和媒介大力宣传。他认为基础调研工作十分必要,本次座谈会即调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需要大家多方位做好宣传和摸底工作。
▲ 市律协党委副书记张善华
张善华副书记提出,第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传达了一个强烈信息,即党中央对中国律师行业发展寄予了殷切希望,可以说律师的春天已经到来了。我们探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应从中国律师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重新定位,特别是从律师在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中应承担的使命和责任这一高度来思考,而作为深圳特区的律师更应解放思想,把眼界放得更远、更开、更高。第二,具体在研究选拔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及公务员队伍的制度安排时,有两点不能忽视:一是优秀律师应面向深圳全体律师进行选拔,而不能只针对少数或某一部分律师;二是任职应包括市区两级法院、检察院及党政机关。第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动全身,因此,建议党委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门课题组,进行广泛而细致的调查研究,形成专门的、与深圳律师的水平相符的、操作性较强的调研报告。要主动向市司法局和两新工委请示,动员各种力量,扎实推进。
▲ 市律协党委委员兼纪委书记郑剑民
郑剑民书记(纪委)建议把“律师要去当法官检察官”的提法应改为“法官检察官应从律师中选拔”。这样可以避免“误会”,才有政治高度、思想深度——我们提出“法官检察官应从律师中选拔”,并非门户之见。法官、检察官,尤其是法官,在律师中选任,是法治国家、地区的共同做法,是十分科学的。律师应该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储备库,如此,律师地位也就提升到一个更高的高度了。我国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年龄明显偏低(为23岁),这与法官、检察官所需要具备的职业素质(综合知识、社会经验、人生简历、职业技能)是不相适应的。粗略计算,美国初任法官要超过40岁。西方司法制度的目的同样是追求利益平衡,这和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一致的。美国近代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如果一个法官没有较为深厚的人生阅历,是不容易在个案中权衡好“利益”的。2005年,捷克就曾经发生过总统克劳斯拒绝任命司法部提交的32人担任法官的事件。原因很简单,总统认为他们年龄不到30岁,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经验。而捷克大多数法官都赞同总统的决定,认为法官职业具有特殊性,要求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这样才能作出独立、正确的判断,而30岁以下的法官在判决诸如离婚和子女抚养权等案件上显然缺乏相应的生活经验。我们现在最大问题在于如何突破现有的司法体制障碍。他认为,可以先从试点开始(香港执业律师担任临时委任法官的制度可以借鉴),逐步制度化。诚然,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困难重重,但我们仍要勇往直前,要不遗余力地为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向党和国家建言献策!
▲ 市律协副会长蔺晓青
蔺晓青副会长提出,第一,在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中,角度不要过于自我,社会未必接受,关键要形成制度化,否则目前很难有善始善终的结果。如英美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必须由律师担任,虽然目前遥不可及,但应作为我们的长远目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秩流动是人类社会的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对社会民主法制建设、对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意义重大。第二,法院检察院是突破口,建议将范围扩大到行政机关,操作性会更强。
▲ 市律协党委委员童新
童新委员提出,第一,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提高律师声誉有重大意义,推广共同体建设应由党委打通渠道。律师制度改制前律师是公务员身份,改制后身份地位不断降低,若可使其重新回流,社会各界将对律师行业重新认识。第二,因为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的时间缓冲期,可以先与市级有话语权的领导先沟通,由个案开始尝试,降低入门条件,从基层职位开始做起,逐步推进。第三,先行设立方案,组织备选人才库,由律协党委内部设立选拔标准。不仅从律师的能力、学识,同时要以行业的眼光考察律师的专业性,同时要兼顾律师的道德品行,责任心等。备选人才库要由党委主动去寻找合适的律师人选,而非仅仅凭借律师个人主动报名。第四,律师资料入库后,应由党委组织入选的律师进行培训,该培训应当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设定不同的培训内容。
▲ 市律协党委委员江定航
江定航委员提出,第一,我们应从中性角度看待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问题,在起步阶段不宜定调太高,应更多的强调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对社会以及司法机构运作效率产生的积极影响。例如由于目前我国法院普遍存在“人少案多”,而律师队伍存在“案少人多”的现象,选拔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恰恰能够盘活深圳已积累的司法人才存量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提升人民对司法满意度。第二,组织实施应与党管干部、法官、检察官任免体制相衔接,应强调市委把关、组织部考察、律协党委推选及人大通过法律程序任免的用人机制。第三,遴选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并不能涵盖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外延,不应在前期就提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口号,内容不清晰,略显空泛。我们要重视对舆论以及实施步骤的把握,着力营造律师与司法机关共同的执法理念,对律师进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的专项教育活动,选择最恰当的时机推动“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施工作。第四,注意界定条件,在宣传发动时,选拔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律师条件不能太过宽泛,要有具体设定,如公务员本身有年龄限制,我们可以对候选人律师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比如不超过50周岁;同时设置最低的入门条件,可以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年份、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及律师执业年限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在方法上,结合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建设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的要求,采取公推直选、定向选拔的方式进行。第五,律协党委及律协的工作定位。首先应正面宣传此项工作对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意义,使该项工作引起律师界及全社会的重视,通过舆论媒体等全方位的报道,引起公众关注;其次,具体事务在依托市委组织部统一领导下推动,配合市委组织部进行推荐、考核和考评。
▲ 市律协党的纪委书记张思珠
张思珠副书记(纪委)认为,目前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待提高,周永康书记的讲话意义深远,我们应积极响应、严格落实。具体建议如下:第一,要严格区分“选拔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和“选拔律师担任法院检察院里的一定职务”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第二,律协党委应牵头组织推荐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准入门槛。如设定律师的年龄、执业年限、学历、是否担任过律师所的负责人或在律师协会中担任职务等条件;如有不良记录的律师不予推荐;要求被选拔进入法院检察院的律师签订清廉从政承诺书,并在律协网上公示或通告,接受行业监督。第三,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存在障碍,但总体上利大于弊,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良性制衡和互动。律协党委选拔第一批律师一定要严格把关,并努力将推荐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形成制度化、常态化。
▲ 市律协理事李建华
李建华理事提出,第一,法官检察官选拔要形成制度化。英美法系中,法官皆由律师担任,美国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中有8名是律师出身。香港有80%的法官是“临时委任法官”,即由律师协会提名一批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优秀律师,在忙季为法院提供为期3-6个月的暂代法官服务,服务期结束后重新恢复律师身份。在司法资源如此紧张的内地,我们也可以学习香港,提高司法效率。第二,选拔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必要性在于,这样的选拔机制对全市6000多名律师的心态稳定有莫大的帮助,为律师群体寻求新的出路打开通道。第三,在选拔过程中依旧存在一定阻碍,即律师行政级别和职称的限制、《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的法律的限制、以及社会群体在观念上的限制。
▲ 应邀出席的律师代表张志
张志律师认为,第一,当前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实施的途径有限,应充分发挥律协党委的作用,加强与上级组织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第二,要运用策略,有务实心态,不宜冒进,应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公开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要放低身段,踏实做事,不宜随便评判公检法的工作,不宜过多强调律师的能力,应更多关注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的热情和积极性,以及这项工作对于律师队伍、对党的执政基础、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的录用有两个标准,即副职以上职务和初任职位有所区别,这对我们如何界定和区分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的职务有借鉴意义。第四,公推直选目前已成为常态,我们应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公开选拔。第五,建议该项工作在执行中要坚决果断、循序渐进、多层次推进。
▲ 市律协党的纪委委员高立明
高立明委员(纪委)认为,第一,周永康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运用了“加大”和“鼓励”的词汇,概括起来,优秀律师进入党政机关的途径有限,仅公开选拔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议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建议深圳在特区立法中有所突破,寻求更多途径加以解决。第二,我们应充分考虑市委主管部门和相关司法部门的意愿。第三,在人员选拔上,律协党委应设定具体条件,严格把关,推荐德才兼备的优秀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
▲ 市律协党的纪委委员梁华
梁华委员(纪委)认为,第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有重要意义。法官和检察官中必须要有一部分人来自律师,源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和专业优势,也是必然趋势。第二,参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模式,如专门设立“律师陪审员”,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让司法资源流动起来,提高司法效率。
▲ 市律协党的纪委委员李智强
李智强委员(纪委)认为,第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工作,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有益于促进司法资源的流动和平衡。建议至少推选一名优秀律师担任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第二,通过特区立法,将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的途径放宽,放开考试条件,将出口打开。很多中青年律师都很有热情和积极性进入法院、检察院或其他党政机关,我们律协党委应大力推动这项工作。
▲ 市律协理事王巧云
王巧云理事认为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在操作上有以下几个障碍:第一,人选问题。针对律师的职业特点和执业成就感,对于律师进入到法官检察官队伍持有多大的热情和积极性,我们有必要进行一次摸底调查。第二,形成制度化。我们要综合考虑社会各界以及公检法人员对律师的评价,协调各方力量,促成和推动这项工作。第三,在社会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不能操之过急,可以从个案先试先行,逐渐形成制度化建设。第四,律协党委应对律师进行严格考核,突破现有体制的限制,选拔出一批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市律协理事郑德刚
郑德刚理事提出,第一,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大势所趋,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去推动。第二,在操作上,要把角度放低,我们要充分考虑法院检察院对选拔律师加入的看法和意愿。第三,建议律协党委循序渐进推进该工作,形成制度化建设,而不是新闻化,逐步将律师队伍的出口彻底打开。
▲ 市律协理事仇秀斌
仇秀斌理事认为,第一,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我们不是首开先河,而是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即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个人对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表示乐观,相信律协党委的大力推进将硕果累累。第二,建议先从个案推进,将有益经验形成规则,再形成制度化。第三,对于在哪些岗位中选拔律师进入,建议提出具体职位类别和比例,先在基层法院试点,再从中级法院逐步推进。第四,从律师身份转变为法官检察官,要充分考虑这项工作在律师行业中的影响和律师队伍的感受。
▲ 应邀出席的律师代表洪国安
洪国安律师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应形成制度化,要充分考虑中国目前政治体制现状、民主法治进程和律师行业的执业特点,律协党委应在全局上下功夫,大力推动这项工作。
三、张勇书记作总结发言。
张勇书记指出:第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深圳律师界的一件大事,党委做好这项工作义不容辞,同时很多党外人士的大力支持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律师队伍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第二,本次会议是协会有史以来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行研讨的第一次高层次会议,建议会后通过网络新闻报道、开设论坛、建立专栏等集思广益,汇聚更多律师的智慧。第三,目前党和政府已经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打开了通道,即使有困难也不能气馁,大家要坚定信心,勇担责任,贡献智慧和力量。党委将汇总大家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向市委组织部认真汇报。
最后,张丽杰副书记对大家的各项建议从政治意义和具体方案上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总结。大家一致认为:关于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进入政府机关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同时也适应深圳民主政治改革、法制建设和公务员人事制度改革创新。深圳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试验田,一定会大胆尝试勇于创新。之前因为这项制度的落实一直是由业务部门造作所以落实得并不理想。广大律师为了承担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对这项制度的建立充满期待和热情,我们要全方位做好准备,做好调研摸底工作,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做好培训培养工作,做好推荐筛选工作,总之做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随时接受党和人民的选择,为深圳的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本次座谈会举办得非常成功并富有成效,为党委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次会议集中了大家的智慧和力量,会后将认真总结,使党委的专题汇报内容更为成熟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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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