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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群体性敏感性案(事)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3月10日 作者:维权纪律部 责任编辑:维权纪律部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律师办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管理,提高执业风险防范能力,本会现通知如下:

一、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涉及10人以上当事人或企事业法人)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市律协报告。律师参与代理或辩护的重大敏感案(事)件,律师事务所要分阶段将工作情况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市律协报告;

三、承办律师对敏感案(事)件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应当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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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55-2151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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