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深圳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1日 作者:熊丹 责任编辑:刘峰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按照省司法厅、省律协《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8]1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7年度深圳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的对象和形式
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已领取律师执业证(含工作证)的律师、合伙联营律师所派驻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香港、澳门律师。
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2018年1月1日后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不需要参加考核,但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由管理部门加盖“不评定等次”考核专用章(已加盖“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的除外)。
公职律师(公职律师事务所专职公职律师除外)的考核由所在工作单位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第(二十六)项的规定进行。
备注:律师所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分开进行,律师所年度检查考核由市区两级司法局负责,区司法局负责初审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检查考核(复核)工作;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由市律协负责。
二、年度考核网上申报流程
律师所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以下简称“省厅平台”)(http://wsbs.gdsf.gov.cn),在“服务事项名称”中选择“年度考核业务”,填报、提交考核信息后,发起考核流程,获取年度考核业务编号,并自动生成打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3)。
注:法援律师和公司律师不需通过省厅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其余手续均参照社会律师年度考核流程办理。
三、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时间、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本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律师提交材料至律师所阶段(时间:2018年4月17-23日):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所提交其2017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人签名确认的《2017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一份(附件2);
2、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如交纳会费、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
4、完成市律师协会培训的证明材料(由律师所先核查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是否达到规定40个学分<包括:参加市律协组织培训30个学分,其中现场培训不少于4个学分;律师所组织内部培训10个学分>,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律师所需督促律师在向市律协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前完成)。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的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和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院校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包括:①证明其在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②企业的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企业购买的社保清单。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备注:上一年度涉及跨市转所的律师,需提供转出地市级或以上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具的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转出日是否受过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证明)
(二)律师所对律师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考核评议阶段(时间:2018年4月24-28日)。
律师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7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考核意见。要求执业律师超过50人以上的律师所,成立年度考核专门机构,负责本所考核工作: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7年度的执业表现在《2017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2017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通过省厅平台年度考核栏自动生成打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律师所公章。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和接收材料阶段(时间:2018年5月2-15日)。办理程序如下:
1、市律协财务室核查本所上交的本年度会费情况并开具收据;
2、到市律协“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小组”审查本所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分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通过深圳律师网后台会员管理栏自助打印律师所全体律师学分证明一份);
3、以所为单位按年度考核时间安排表(附件1)到市律协各材料审核小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1)《2017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一份(附件2);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三份(附件3,通过省厅平台自动生成打印);
(3)《2017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情况一览表》一份(附件4,由律师所手动录入本所律师相关信息,律师名单顺应与附件3《汇总表》顺序一致,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同时将此表电子版发至各组材料组邮箱);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在附件2表格中填写,可另附页);
(5)“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已盖满章需换领新《律师执业证》的,律师所需提交《2017年度律师年度考核需换领新执业证名单》一份,同时将名单电子版(附件5)发至各材料组邮箱,提交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照两张(背面用圆珠笔注明所名、律师姓名)。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详见本条规定第(一)项内容)。
备注:1、今年律师年度考核材料无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待年度考核流程办结后,市律协将另行通知律师所提交执业证现场盖章并发放;
2、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材料审核,律师所提交的年度考核所有材料要求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
3、市律协收到律师所提交的2017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相关材料后,依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并通过省厅平台进行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4、将考核结果在市律协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并通过省厅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5、通过市司法局备案的律师,市律协将在市律协网发布通知,律师所按照通知要求以所为单位统一将本所律师的执业证收齐到市律协现场盖章后发放。
为确保年度考核数据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因信息变动影响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在收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期间,建议律师所暂缓办理入伙、退伙、增加派驻、撤回派驻、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市内转所等各项业务;年度考核期间暂停办理各项实习业务(2018年5月2日-5月18日)。
四、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五、执业律师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市律协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或虽在原单位但不再从事法律事务岗位的公司律师。
(二)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师协会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4.律师与原律师所解除聘用关系不到六个月,暂未被其他律师所聘用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10日内,经本人申请,由律师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本人不及时申请的,考核结果由市律协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协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协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四)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所。
(五)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协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同时出具是否存在聘用关系,财务、税务、档案等关系是否结清的证明,上交市律协后统一交省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结果直接由市律协出具为“不称职”。律师聘用期届满或与律师所解除聘用关系,且超过六个月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厅办理注销手续。
(六)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在第二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同时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七)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不符合执业条件不予年度考核的;
2.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3.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所应及时将以上三类人员的律师执业证收回并交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机关。
七、年度考核相关费用的缴纳
根据省司法厅、省律协《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2018]159号)文件要求、《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粤律协[2005]4号文)等规定及市律协本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安排,请各律师所于报送年度书面考核材料前交纳律师协会会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及收缴办法如下(单位:人民币):
(一)律协会费
2018年市律协会费按上年度标准收取:
1、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所(其中25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2、个人会员会费:2000元/人(其中8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3、法律援助机构团体会员会费:600元/家,个人会员会费30元/人(该两项会费全部上缴省律协);
4、公司律师按社会律师会费2000元/人的标准收缴(其中8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二)律师保险费
1、(社会)执业律师的保险费(含执业险、意外险)为180元/人;
2、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执业律师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律师保险。
注:市律协每年已出资为我市正常执业的律师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金额为10万元/人/年)。各律师所可根据情况自费为律师加购一份重疾险,具体投保事宜另行通知。
会费及保险费缴费方式:各律师所在提交年度考核书面材料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提前转入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 银行账户,转账时,请备注律师所名称及缴款人数,以便核查。
收款单位账户:
单位名称: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
开 户 行:平安银行深圳时代金融支行
帐 号:6012 1000 05051
(注:党员党费请转入中共深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帐户)
到律协财务室审核会费情况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持“银行进帐单”的,备注栏需写明律师所名称、缴款人数;自行打印付款凭证的,请加盖律师所公章或财务章;到银行柜台缴存现金的,请提交“现金存款客户回单”原件(款项来源注明律师所名称及缴款人数);
(2)省厅平台打印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3)。
联系人:林倩雯 蔡素宝 周玉霞
电 话:83025760 88281542
(三)党费
根据中组部、司法部及广东省律协党委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律协党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业律师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市律协党委,尚未转入的,应及时办理转入手续。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情况将被纳入执业党员律师年度考核提交材料之一,未接转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律师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党章》中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特点,律协党委通知我市各律师所党员党费缴纳办法仍执行:在年度考核时一次性交纳本年度党费(如有欠缴一并补齐);执业律师每人每月50元,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每人每月20元。现金请交至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 党委办公室,如转帐的应与律协会费分开(党委帐号如下):
户 名:中国共产党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 委员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中心区支行
帐 号:767957957427
联 系 人: 杜佳美
电 话: 83025936
(注:年检期间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和交纳党费通知链接//www.odevodtu.com/party)。
八、年度考核工作要求
(一)补全市律协网律师个人信息。目前,尚有小部分新领执业证的律师未到市律协备案,为保证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正常进行,请律师所督促尚未备案的律师于2018年4月25日前完成备案手续,同时请各律师所仔细核对本所律师人数与深圳律师网执业律师人数是否一致,如信息有出入,请于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前联系会员部更正律师人数信息。
(二)换领律师执业证。本所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已盖满章需换领新《律师执业证》的,律师所在提交年度考核书面材料时需同时提交《2017年度律师年度考核需换领新执业证名单》(附件5)及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照两张(背面用圆珠笔注明所名、律师姓名),同时将换证名单电子版发各组材料组邮箱。
(三)新执业律师不评定等次。按照省司法厅、省律协年度考核文件要求,发证日期为2018年1月1日后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即已加盖“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的),不需要参加考核。请相关律师所登记好本所新执业律师情况,并填写《2017年度不评定等次新执业律师情况登记表》(附件6),提交材料前需到市律协财务室交纳2018年律师会费和保险费。
(四)年度考核时间安排。所有参加2017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和补充考核的律师须在2018年5月31日前提交年度考核材料。逾期将无法办理。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市律协将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2018年6月1日-30日)参加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五)2016年度及以前未参加年度考核律师的处理。对于2016年度及以前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不予进行2017年度考核,由律师所出具是否存在聘用关系,财务、税务、档案等是否结清的证明,并负责收回其律师执业证,通过市律协和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
九、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联系人及电话
1、年度考核材料审核小组
一组:黄红珍(组长)、熊丹、何霞
电话:88281715、88301969、83025538
二组:刘峰(组长)、王颖、伍春红
电话:83025757、83025728、83025789
邮箱:xcbnj@szlawyers.com
三组:刘娟(组长)、徐占雄、曹杨
电话:83025508、88281543、83025781
邮箱:jlbcy@szlawyers.com
四组:贺鹏(组长)、王盼、曾佩君
电话:83025300、82025630、83025700
邮箱:wqb@szlawyers.com
五组:李静清(组长)、丁燕妮、梁海莉
电话:83025978、83025208、83020899
邮箱:87484915@qq.com
六组:杨智蓉(组长)、杨欣、林华君
电话:83025892、83025211、82752113
邮箱:343007264@qq.com
2、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小组:
曾丽丽:83025233 陈嘉敏:8302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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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