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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答复:向辩护律师及时送达司法文书
发布时间:2016年5月30日 作者:王颖 责任编辑:刘峰
鉴于《刑事诉讼法》自2012年修改以来,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强化和提升,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仍然不尽人意,尤其是在有关司法文书的内容及送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律师辩护职能发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为此,南山区政协委员、君凯所律师刘文君向南山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一是对嫌疑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通知、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撤销案件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辩护律师;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副本给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二是可以尝试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等电子工具告知辩护律师对刑事案件的一些重大程序性决定,便于律师掌握案件进程,及时提供辩护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2016年5月24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提案进行了书面复函,回复意见:一是在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或不逮捕决定后,会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二是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辩护律师持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前往南山区检察院检务大厅预约登记,留下联系电话及地址,南山区检察院在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会及时通过邮寄等方式告知辩护律师;三是南山区检察院正着手研发“掌上检察院”app软件,拟将案件进度查询、律师预约阅卷、律师预约会见等功能纳入,并对律师用户开通反馈功能,如阅卷预约信息反馈、会见预约信息反馈等。
在日前举行的南山区律师业务发展与创新研讨会上,刘文君律师介绍了以上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情况。市律协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向市区各级检察院通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情况,争取在全市检察系统推行南山检察院的做法,由此有效保护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