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时隔三年,深圳拟重启房屋租赁强制备案!
张茂荣 发表于[2018-11-2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系列评论之一,敬请关注后续与民生相关评论。
昨日(2018年11月23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最大亮点为新增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强制备案的重启即为规定内容之一。
一、时隔三年,重启强制备案
房屋租赁强制登记备案曾在1993年5月实施、2015年8月废止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或转租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处罚不可谓不重!
就废除原因,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原丽萍表示: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与国家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不符,已被《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的居住登记制度替代。法制委员会认为:房屋租赁属于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自担风险、市场调节,无需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而笔者认为,废止的原因与相对于省、国家规定处罚过于苛刻严重,深圳近七成人员靠租房居住,绝大多数未予登记备案,法不责众,规定形同虚设有关。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新增房屋租赁章节,其中第36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15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第100条规定:租赁或者转租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备案变更或解除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二、不备案后果:个人罚款1千,单位罚款1万
相对于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的出租人或者转租人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百分之十罚款,《征求意见稿》降为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违法处罚明显减轻。
三、重启原因推测
为何2015年以与改革要求不符、无必要为由废止房屋租赁强制备案,现在又要重启,笔者认为这与房价高企,国家鼓励租赁市场发展,市场繁荣杂乱有关。
种种利好政策下,强势的出租方、包租客、二房东、三房东、长租公寓、中介公司、房屋银行等各类主体异常活跃,并游走于政策真空的灰色地带,租客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信荣说,说房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乱施规矩,折损公信。
之前强制备案,不备案处于重罚,中途三年取消备案,现又启强制备案,不备案处以轻罚,一张一弛间,关乎的是天下苍生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施政者出台文件做出决定前,应进行必要的社会稳定和可执行性风险评估,避免朝令夕改沦为儿戏,损伤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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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荣说:“信荣说,说楼事”简称,信荣律师楼事观点,不可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