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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重复起诉的几个问题探讨

王华永 发表于[2019-05-29]

摘要: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存在相同侵权主体在不同销售平台或者协同其他侵权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被控侵权产品的情形出现,权利人在进行维权过程中,为了给侵权人沉重打击或者其他原因考虑,有可能出现对相同主体的相同侵权行为在不同的专利侵权案件中重复起诉的问题,而该重复起诉部分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从而在无形中增加了原告的维权成本及降低法院的审判效率。本文结合笔者具体操办的案件,阐述重复起诉问题,并结合其他几个参考检索案例,总结不构成重复起诉的几个提点。

关键词:专利侵权 重复起诉

一、案例原型

案件情形1:AW网络平台上开店,销售与专利权人其外观设计相近似的被控侵权产品X;专利权人在取证过程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销售发票为A开具,且被控侵权产品上有A公司的注册商标;

案件情形1:BM网络平台上开店,销售与专利权人外观设计相近似的被控侵权产品X,同样,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销售发票为A开具,且被控侵权产品上有A公司的注册商标。

二、立案分析

(一)侵权行为分析

案件情形1: A涉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X

案件情形2: A涉嫌制造、销售及B涉嫌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X

(二)立案方式

方式1:

1、将A的侵权行为放在一个案件中,指控AWM两平台上涉嫌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

2、将B的行为放在另一案件中,指控BM平台上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方式2:

1、在W平台上,可以A涉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X作为案件的被告;

2、在M平台上,可以A涉嫌制造、销售及B涉嫌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X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

三、关于A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在方式1中无论是在侵权主体或者侵权行为上,均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但在方式2中关于关于A的制造及销售行为是否涉嫌重复诉讼呢?

(一)关于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故而,重复诉讼的法律要件可以分解为:

1、诉讼时间上:必须有一个前诉及后诉,也就是立案有先后;

2、诉讼主体上: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注明可以是部分当事人相同;

3、诉讼标的上:前诉与后诉相同。

4、诉讼请求上:前诉与后诉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二)关于A的制造及销售行为是否涉嫌重复起诉

如果12同时立案,则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因为时间条件上不满足。

12任意一个在前,关于A的制造及销售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呢?

需要阐明:由于在起诉主体上:1中为A2A+ B,则诉讼主体不完全相同,且涉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相同,进而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也不相同,故而对于整个案件,12不可能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该问题,按照上述阐述的构成重复起诉的要件进行分析:

在诉讼主体上均为A

在诉讼标的上均为关于A的侵权行为法律关系;

在诉讼请求上相同,因对于A的制造、销售行为一般原告均主张A应立即停止制造、销售。

所以,笔者认为针对A的制造、销售行为在两个案件中确实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

四、不构成重复起诉的几个提点

(一)同一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不同,进而其侵权的事实也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308号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载明: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崔荀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主张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为生产和销售型号为XZ-5XZ-9KSTP-8恒温阀。本案宝蔻卫浴公司主张康斯拓普公司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为生产和销售康斯拓普牌型号为KSTP-5恒温阀。两案的侵权事实并不相同,宝蔻卫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康斯拓普公司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同一被告,原告主张的权利形式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457号廖胜源、哈尔滨市透笼曼哈顿商厦江宁广告材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明:

法院认为:(2017)黑01民初750号原告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宁广告材料侵害商标权案与本案虽被告相同、侵权事实及被诉侵权行为、被诉侵权商品相同,但二者原告不同、诉讼标的不同。(2017)黑01民初750号案件原告为泰源公司,诉讼标的是商标法律关系;本案原告为廖胜源,诉讼标的是专利法律关系;二者是不同权利人基于不同类型的权利被侵害而提起的诉讼。故廖胜源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江宁广告材料关于本案系重复起诉的抗辩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成立。

(三)同一被告,不同平台上的相同行为,可构成重复起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73民初1633号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力博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载明: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与2566号案相同,赛嘉公司在两案中均诉请力博得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产品,且均没有具体限定产品的型号,即诉讼标的和部分诉讼请求皆相同。赛嘉公司本案公证保全的力博得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528日即2566号案立案之前,不属于2566号案生效后发生的新的事实。故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赛嘉公司在本案提起的该部分起诉已构成对2566号案的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证据用于呈现案件事实,证据的收集和提交是举证方用以支持己方诉讼主张的手段。赛嘉公司在本案和2566号案收集证据的网络平台虽有不同,但证据指向的都是力博得公司许诺销售和销售的产品有无实施ZL20101018××××.7号发明专利该待证事实,支持的都是赛嘉公司对力博得公司同一性质的行为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诉讼主张。力博得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实施相同性质的行为反映了其行为的主观意愿和获利等情节,但不影响行为性质本身的认定。赛嘉公司以本案取证的网络平台与2566号案不同为由,认为其本案提起的该部分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专利侵权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要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出发,结合专利侵权行为等进行具体分析。一般不太建议在立案时间上较劲,如确实涉及相同主体的相同侵权行为,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其重复的侵权事实法院可基于侵权情节在判赔上多加考虑,避免浪费原告的维权成本及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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